摊丁入亩与养廉银
雍正朝的两项财政手术。一项把人头税并进田赋,一项把地方官的灰色收入变成明账——都在处理康熙留下的同一个烂摊子。
叙事
一、康熙留下的两笔账
康熙皇帝死的时候,留给儿子的是一个看上去很体面的帝国:疆域辽阔、战事已息、民间称颂。但户部的库存并不厚,而各省藩库的亏空账目,谁也不敢往深里翻。
一个国家不会因为皇帝仁厚就自动有钱。康熙晚年的宽仁,很大一部分是靠不去动两笔账换来的——一笔叫丁银,一笔叫火耗。
丁银是人头税。理论上,一个成年男丁,无论有没有地,都要向朝廷缴一份银子。这个制度从秦汉一路走来,逻辑简单得近乎粗暴:你是个人,你就得交钱。
问题在于,人是会跑的,地不会。
一个佃农,家无一垄,却要按人头交税。他交不起,怎么办?他消失。改名、投献、依附豪族、逃入深山,或者干脆不去官府登记新出生的儿子。于是官府的黄册上,人丁数字年复一年地纹丝不动——不是没人生孩子,是没人敢让官府知道自己生了孩子。
而地主呢?地主有一千亩地,也只算一个丁。他交的那份人头税,和佃户交的一样多。
这就是清初赋役制度最荒诞的地方:税基完全建立在最没有能力交税、也最容易消失的那群人身上。
火耗是另一笔账,而且更暗。
老百姓交税,交上来的是散碎银子——碎银、银角、成色不一。地方官要把这些碎银熔铸成规整的银锭上解户部,熔一次就有损耗,这个损耗叫”火耗”。所以官府征税时,会在正额之外多收一点,用来补这个损耗。
听起来天经地义。
但”多收一点”是多少,没有人规定。清初各省的火耗,加征常在正赋的一成上下——每交一两正银,附带一钱火耗。这还是好的。差的地方,火耗能到三成、五成,甚至和正税持平。熔银真的会损耗那么多吗?当然不会。多出来的部分,就是地方官的收入。
而这笔收入,朝廷是默许的。因为不默许不行。
清代文官的正俸低到什么程度?一品大员,一年一百八十两;七品知县,一年四十五两。四十五两,要养活一个县衙——师爷的束脩、衙役的工食、公文的纸墨、迎来送往的应酬、以及知县自己一家老小的口粮。有人算过,一个知县的月俸,够全家连人带马体面地吃五六天。
朝廷给了你一个必须花钱才能运转的职位,却只给你一份饿不死的工资,然后要求你清廉。
这不是制度设计的疏漏,这是制度设计的谎言。谎言的结果是:所有人都得靠火耗活着,所有人都在违规,所有人都拿住了所有人的把柄。皇帝知道,官员知道,皇帝知道官员知道皇帝知道。这套心照不宣的默契,运转了将近八十年。
康熙不是不明白。康熙六十一年(1722),年羹尧和噶什图曾经上奏,请把火耗合法化、定个数目。康熙拒绝了。
他的理由体面而正确:火耗是加征,一旦由朝廷定下来,就等于皇帝亲口承认在正税之外还有一道税。“永不加赋”的招牌,就砸了。
于是他选择了另一条路:假装不知道。
二、一道半吊子的仁政
康熙五十一年二月,皇帝下了一道著名的诏书:滋生人丁,永不加赋。
以康熙五十年的丁册为准,全国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,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——从今往后,这个数字冻结。以后新生的人丁,一律不再加征丁银。
这道诏书,历来被当作康熙盛世最漂亮的一笔。它确实漂亮。但如果你是一个户部的具体办事员,你会立刻发现一个非常尴尬的技术问题:
丁银的总数不变了,可人还在死,也还在生。
一个县原本摊到的丁银,是一个固定的额子。三十年后,县里的老丁死了一半,新生的丁按诏书不加税。那这笔银子,找谁去要?
答案是:找剩下的人要。
“永不加赋”保证的是朝廷收的总数不涨,它一个字都没有保证每个人的负担不涨。定额是死的,人是活的。人越少,摊到活人头上的越重;人一逃,剩下的更重。地方官为了凑齐这个死数字,什么手段都使得出来——按丁摊、按户摊、按亩摊、按祖上的丁摊……全国乱成一锅粥。
但这道半吊子的诏书,恰恰为下一步埋了一颗最关键的钉子:
丁银,从此是一个固定的、可以整体搬动的数字。
它不再随人口浮动了。它变成了一坨死重量。而一坨死重量,是可以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去的。
搬到哪儿?搬到那个跑不掉的东西上去——地。
三、把税压到跑不掉的东西上
这个思路并不新鲜。
明代万历九年,张居正把一条鞭法推行天下,核心就是”量地计丁”,赋役折银,把一部分力役摊进田亩。方向已经指对了,只是没走完——丁和地依然是两条腿,丁那条腿还立在人身上。
清初有些地方也已经在偷偷地做。真正第一个整省推行的,是广东。康熙五十五年前后,广东开始把丁银摊入地亩征收;随后四川也跟上。这些都发生在康熙的晚年,皇帝没有大张旗鼓地宣扬,但也没有阻止。
真正把它变成国策的,是雍正。
雍正元年七月,直隶巡抚李维钧上了一道奏折:请从雍正二年起,把直隶全省的丁银,摊入通省地粮之内,按地亩输丁。
这道奏折递上去,是要冒风险的。雍正把它发下去让大臣们议——这是一个皇帝试探水温的标准动作。议的结果出乎他意料地顺利:赞成的很多。于是经户部议准,雍正二年,直隶全省开始摊丁入地。
从雍正二年到七年,短短六年间,直隶、福建、云南、山东、浙江、陕西、甘肃、四川、河南、江西、江苏、安徽、广西、湖南、湖北、贵州等十六个省区,相继推行。
一场延续了两千年的人头税,就这么开始退场了。
但请不要以为它是顺利的。
摊丁入亩这四个字,翻译成利益的语言,只有一句话:
把穷人肩上的担子,挪到富人肩上去。
一个无地的佃农,从此不必再为”自己是个人”而交税。而一个拥有千亩良田的士绅,从此要为这一千亩多缴一笔丁银。谁受益,谁受损,一清二楚——而受损的那一方,恰恰是这个帝国里最会写字、最会告状、最懂得如何把一件事拖死的一群人。
士绅的抵抗从来不采取暴力的形式。他们上书、他们哭庙、他们援引祖制、他们说这是”变乱成法”,他们说田赋自有田赋的道理、丁银自有丁银的道理,混为一谈则国本动摇。他们中的很多人,在京城有同年、有座师、有门生。
阻力最大的省份,改革拖了很久。边远的贵州、山西迟迟不动,台湾更晚。而最东北的吉林,一直拖到光绪九年(1883)才算完成——距离广东最初试行,前后一百六十余年。
一个王朝以皇权之尊推行一项政策,用了一个半世纪才推到最后一个角落。这就是”改革”两个字真实的重量。
四、山西的两个人
摊丁入亩解决的是”向谁收”。但雍正面前还有另一半的烂账没动:收上来的钱,在半路上被谁拿走了。
那道暗河,就是火耗。
雍正元年,山西巡抚诺岷和布政使高成龄,先后上奏,提出一个在当时相当大胆的方案:
把火耗提解归公。
意思是:火耗照收,但不许留在州县官的私囊里。全数解到省里的藩库,由省一级统一支配——一部分用作地方公用,一部分弥补历年亏空,剩下的一部分,按官职大小分给官员,作为”养廉”之资。
这个方案的每一个字,都在推翻康熙的默契。
康熙的做法是:装作火耗不存在。雍正的做法是:承认它存在,然后把它收编。
雍正元年十一月,耗羡归公在山西正式开办。当年,湖广、河南、山东等省相继奏报跟进。雍正二年七月,正式推及全国——明代以来那笔见不得光的附加税,从此变成了法定的正税。
这是一个非常清醒、也非常不体面的决定。
雍正很清楚它不体面。他知道父亲当年为什么拒绝年羹尧——因为一旦火耗合法,“永不加赋”就成了一句自欺欺人的话。他也知道,接下这一笔,等于他亲手把清朝的税制从一层变成了两层,而且这第二层永远撤不回去了。
但他还是接了。
因为在”名声干净但账目烂到底”和”名声难看但账目清楚”之间,雍正选了后者。这几乎可以概括他整个统治的性格:他不介意难看,他只介意糊涂。
五、养廉银:把黑钱洗白
耗羡归公之后,一个新问题立刻冒出来:州县官的活路断了。
原来他靠火耗过日子,现在火耗全解到省里去了,而他的正俸还是那四十五两。你不给他一条活路,他明天就会发明出第二种火耗来。
于是有了养廉银。
雍正元年创设。钱从耗羡里出,按官缺的大小、繁简、肥瘠,逐级分发。数额如下:
- 总督:一万至二万两
- 巡抚:一万至一万五千两
- 布政使:五千至九千两
- 按察使:三千至八千四百四十四两
- 知县:约一千二百两
把它和正俸摆在一起看,才知道这是一场什么样的手术:
一个巡抚的正俸,一年一百五十五两。他的养廉银,一万到一万五千两。——数十倍,乃至近百倍。
晚清的台湾巡抚刘铭传,正俸一百五十五两,养廉银一万两。这个对比刺眼到近乎荒谬:那一百五十五两的”工资”,此时已经彻底沦为一个象征性的符号,一个只在账面上存在的礼节。真正养活整个官僚体系的,是那笔从火耗里挤出来的钱。
雍正给这笔钱起名”养廉”,用意直白:拿了这笔钱,你就该顾名思义,做个廉吏。
这是一个很有雍正气质的想法——他相信人是可以被账目管住的。
在他活着的那十三年里,这个想法看上去是成立的。耗羡有了定额,亏空被一笔笔清出来,地方财政第一次被摆到明面上。雍正朝的吏治之严,是清代的顶点,也是他留给儿子的最大一笔资产。
六、缝隙
但制度是有缝的,而钱会流进任何一条缝里。
第一条缝:京官没有耗羡。
养廉银的钱,出自地方的火耗。可火耗只有地方官能收,京官收不到——他没有田赋可征,也就没有耗羡可分。于是京城里那些手握实权、决定着地方官前程的部院官员,正俸依旧是那可怜的一百八十两。
结果不难猜。地方官进京,要给京官送礼。夏天送的叫”冰敬”,冬天送的叫”炭敬”,名义上是体恤京官苦寒。这笔钱从哪儿来?从地方官的养廉银里来,或者从他们重新发明的新摊派里来。
养廉银没有消灭行贿,它只是给行贿提供了一笔更稳定的预算。
第二条缝:养廉银本身没有标准。
各省不同,各缺不同,肥缺与苦缺之间可以差出十几倍。一笔巨额收入,没有统一的规则,只有个案的裁量——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寻租空间。
第三条缝:它抬高了整个官场的生活基线。
原来一个知县,紧巴巴地过日子,多要一分火耗,心里还有点虚。现在他有一千二百两的合法收入,他的排场、他的仆从、他的宴席、他的应酬,全都水涨船高。而当这份”高薪”依然赶不上他新的生活水准时,他会做什么?
他会再去找钱。而这一次,他要找的数目,比从前大得多。
雍正在位十三年而终(1723–1735)。他的儿子乾隆在位极久,见证了这三条缝一条条裂开。乾隆晚年,和珅倒台时抄出的家产,成了这个王朝最著名的一个数字谜题。
养廉银没有养出廉吏。它只是把一个不承认自己有病的系统,变成了一个承认有病、开了药、但药量永远不够的系统。
七、结账
那么这两项改革,究竟算什么?
摊丁入亩是成功的。它做成了一件秦汉以来所有王朝都想做而没做成的事:**把税从人身上,彻底挪到了财产上。**从此,一个中国农民不再因为”活着”而欠国家一笔钱。人身税消失,人对土地和户籍的依附随之松动,人口登记的政治风险大幅下降——官册上的人口数字随后开始飞涨。
但那个飞涨,究竟是人真的变多了,还是本来就存在的人终于敢让官府看见了?这是两回事,学界至今没有定论。承平日久、美洲的玉米和番薯翻过山岭、耕地一寸寸开出来——这些都在同时发生。把清代人口的爆炸单独记在摊丁入亩的账上,是把一个复杂的问题算得太便宜了。
养廉银则是一个诚实的失败。
它诚实,是因为它第一次把整个官僚体系的真实成本摆上了台面——承认了低薪是假的,承认了灰色收入是刚需,承认了朝廷一直在靠一套自己不承认的东西运转。
它失败,是因为雍正把这套东西合法化了,却没有把它彻底算清楚。他填了地方的坑,留下了京城的坑;他给了钱,没有给规则;他相信高薪能养出廉洁,却没有想过,当一个人的收入取决于他所在的位置有多”肥”,而不是他做了什么,那个位置本身就会变成商品。
一个雷厉风行、账目清楚、几乎不近人情的皇帝,用十三年时间修补了一座房子的地基,然后发现水是从屋顶漏下来的。
考据
丁银定额的两个数字。康熙五十一年二月诏,以康熙五十年(1711)的丁册数为永久定额,此后滋生人丁不再加征丁银。定额丁数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丁、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,见于清代官书与今人通行论述(本条目 s6 / s8)。需要提醒的是:清代的”丁”从来不是一个纯粹的人口学概念——它长期是一个赋税单位,一丁可能对应一个真人,也可能只是一份摊派额度。因此”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丁”绝不等于当时的成年男性人口,更不等于总人口。清人自己也常常混用这两义,读史料时须逐条辨别。
广东试行的年份。中文维基百科「摊丁入地」条作 1717 年(康熙五十六年),而《中国大百科全书》系统与多数中文论著作康熙五十五年(1716)。两说相差一年,很可能源于”某省奏请”与”某省题准施行”记在不同年份。本条目采康熙五十五年说,同时在 disputes 中并列 1717 年一说,researched: false——尚未实查《清实录》原条,不敢断言。
十六省与吉林。雍正二年至七年(1724–1729)十六省区相继推行,这个名单在今人论著中相当一致。而”吉林至光绪九年(1883)才完成”一说见于中文维基,尚未回溯到原始档案。边地推行迟缓的大方向是可靠的(贵州、山西、台湾都晚),但具体年份仍标 verified: false。
火耗的比例。清初火耗全无定制,各省轻重悬殊,史料中一成、二成、三成乃至更高的记载都有。本条目正文只说”常在正赋的一成上下”,并注明”重者远过此数”——这是一个区间性的概括,不是一个可以精确到小数点的数字。任何把清代火耗写成一个全国统一比例的说法,都是在伪造精确度。
耗羡归公的两个时间点。雍正元年(1723)十一月于山西正式实施,雍正二年(1724)七月推及全国。倡议者为山西巡抚诺岷与布政使高成龄。此前康熙六十一年,年羹尧与噶什图曾请将火耗合法化,为康熙帝所拒——这一节是理解雍正决策性质的关键:他做的不是一个新发明,而是一个他父亲明知可行却拒绝去做的决定。
俸禄与养廉的数额。清代文官正俸(一品一百八十两至八品四十两)与养廉银额(总督一万至二万两等),本条目分别据今人通行的俸禄制度整理与光绪朝会典事例系统。⚠️ 会典事例的具体卷次未实查,标「待核」。 养廉银额在各省、各缺之间差异极大,且雍正、乾隆、嘉庆各朝屡有调整——表格里的任何一个数字都只是一个量级,不是一个定值。 知县养廉银,通行说法在四百至二千两之间,一千二百两是一个常被引用的中间值。
“高薪养廉”是否有效。这是本条目分歧最大的一处。肯定者着眼于雍正一朝:耗羡有定额、亏空被清厘、吏治为之一肃。否定者着眼于长时段:京官不与其列、养廉银无统一标准、乾隆以后陋规复炽。本条目采后说为 adopted,理由是它更能解释乾隆朝之后的实际走向——但这是一个史学判断,不是史料直陈的事实,故列入 disputes 并注明立场依据。
关于人口。把清代人口激增归因于摊丁入亩,是旧教科书的通说,今日已被大幅修正。何炳棣以来的研究指出:丁银与人身脱钩后,隐匿人口失去了隐匿的动机,官册人口的”暴涨”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统计口径的变化而非真实的生育爆炸。同时,长期承平、美洲高产作物的传播、耕地面积扩张,都在同一时段发生作用。本条目在 edges 中把这条影响标为 interpretive: true,并在正文中明确指出这是两回事——这不是含糊其辞,这是目前能给出的最诚实的说法。
⚠️ 本条目所有正史与官书的卷次均未实查,verified: false。 卷次一律标「待核」。本站铁律:不得凭记忆填写卷次。已实查的仅为百科类参考条目(s8 / s9),其性质是二手参考,confidence: medium。实查后回填。
注释
- 丁银:按成年男丁征收的人头税。“丁”是赋税单位,与实际人口不能划等号。
- 火耗(huǒ hào):地方官征收赋税时,以熔铸碎银有损耗为名,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附加税。又称”耗羡”。
- 耗羡归公:亦称”火耗归公”。火耗照收,但不入私囊,全数提解至省级藩库统一支配。
- 养廉银:从耗羡中提取、按官缺发给外官的补贴。⚠️ 它不是”奖金”,而是这个官职实际运转所必需的经费加个人收入的混合体——正因为公私不分,它才注定管不住。
- 正俸:法定的官俸。清代文官正俸极低,一品一百八十两,七品四十五两。
- 布政使(bù zhèng shǐ):一省的民政与财政长官,俗称”藩台”,藩库即其掌管的省级金库。
- 按察使(àn chá shǐ):一省的司法与监察长官,俗称”臬台”。
- 冰敬 / 炭敬:地方官送给京官的礼金。夏送冰敬(消暑),冬送炭敬(取暖)——名目风雅,性质是行贿。
- 诺岷(nuò mín):纳喇氏,满洲正蓝旗人,雍正元年任山西巡抚,倡耗羡归公。
- 高成龄(gāo chéng líng):时任山西布政使,主张将耗羡归公之法推行各省。
- 李维钧(lǐ wéi jūn):直隶巡抚。⚠️ 与影视作品中常被误植为摊丁入亩推手的李卫,是两个人。
- 直隶:约今河北省及北京、天津一带。
- 一条鞭法:明代赋役改革,万历九年(1581)张居正推行天下。赋役折银、量地计丁——摊丁入亩是它未走完的那半步。
条 款
| 赋税改制 | 丁银并入田赋,按地亩征收;无地者不再单独承担丁银 |
|---|---|
| 财政改制 | 火耗由私征改为法定正税,提解藩库,统一支配 |
| 俸给改制 | 于耗羡内提取养廉银,按官缺分给外官,以补正俸之薄 |
关 键 数 据
| 一条鞭法推行全国 | 明万历九年(1581)张居正推行于天下,赋役折银、量地计丁 |
|---|---|
|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诏 | 康熙五十一年(1712)二月,以康熙五十年(1711)丁册之数为永久定额 |
| 定额丁数 | 全国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丁 |
| 定额丁银 | 三百三十五万余两 |
| 广东试行摊丁入地 | 康熙五十五年(1716)起,为最早(另有五十六年即 1717 年一说,见 disputes) |
| 四川摊丁入地 | 康熙末年行之 |
| 李维钧奏请 | 雍正元年(1723)七月,直隶巡抚李维钧奏请自次年起将丁银摊入通省地粮 |
| 直隶通省均摊 | 雍正二年(1724)起,直隶全省行摊丁入地 |
| 各省推行期 | 雍正二年至七年(1724–1729),直隶、福建、云南、山东、浙江、陕西、甘肃、四川、河南、江西、江苏、安徽、广西、湖南、湖北、贵州等十六省区相继推行 |
| 全国最晚 | 吉林至光绪九年(1883)才完成摊丁 |
| 火耗比例 | 加征常在正赋的一成上下(每正银一两,加耗一钱前后);清初各省无定制,重者远过此数 |
| 耗羡归公首行 | 雍正元年(1723)十一月于山西正式实施 |
| 耗羡归公推及全国 | 雍正二年(1724)七月 |
| 养廉银创设 | 雍正元年(1723) |
| 文官正俸(年) | 一品一百八十两、二品一百五十五两、三品一百三十两、四品一百零五两、五品八十两、六品六十两、七品四十五两、八品四十两 |
| 养廉银额(总督) | 一万至二万两 |
| 养廉银额(巡抚) | 一万至一万五千两 |
| 养廉银额(布政使) | 五千至九千两 |
| 养廉银额(按察使) | 三千至八千四百四十四两 |
| 养廉银额(知县) | 约一千二百两(一说四百至二千两不等,各省不一) |
| 养廉与正俸之比 | 常为正俸的十倍至百倍,各省各缺无统一标准;以巡抚论,正俸一百五十五两而养廉银万两以上,为其数十倍乃至近百倍 |
| 台湾一例 | 巡抚刘铭传正俸一百五十五两,养廉银一万两 |
| 雍正在位 | 1723–1735(雍正元年至十三年) |
| 年羹尧、噶什图请定火耗 | 康熙六十一年(1722)奏请将火耗合法化,为康熙帝所拒 |
| 广东至吉林的跨度 | 自康熙五十五年(1716)广东试行,至光绪九年(1883)吉林完成,前后一百六十余年 |
学 界 异 说
- 康熙五十五年(1716)
- 康熙五十六年(1717)
- 作用有限。丁银与人身脱钩后隐匿人口浮出水面,官册人口的"暴涨"很大程度是统计口径变化;真实增长更多来自长期承平、美洲高产作物传入与耕地扩展
- 摊丁入亩解除了贫民的人头税负担与逃籍动机,是人口增长的主要制度原因(旧教科书通说)
- 未达到。雍正一朝吏治为之一肃,但养廉银额无统一标准、京官不与,乾隆以后陋规复炽,养廉银反成奢靡与摊派的新基数
- 有其实效。至少在雍正十三年间,耗羡有定额、亏空得清厘,地方财政第一次被摆上明面
- 是把既存的私征改为定额的公征,总量未必增加,但把附加税永久合法化了
- 耗羡有定额、有稽核,较之无度私征实为减负
影 响(编 者 的 推 断)
为什么单独列出来:没有任何一条史料能"证明"跨越百年的因果——那是现代人的推断。 所以它和史料直陈的事实分开显示。明示这是编者的解释,比假装有史料诚实。
关 联
| 参与 | p-yinzhen(未撰) — 雍正帝,决意推行摊丁入亩、耗羡归公与养廉银 |
|---|---|
| 参与 | p-xuanye(未撰) — 康熙帝,颁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诏,为摊丁入亩预留了前提 |
| 参与 | p-li-weijun(未撰) — 直隶巡抚,雍正元年奏请摊丁入地,直隶遂为首省 |
| 参与 | p-nuomin(未撰) — 山西巡抚,倡耗羡提解归公 |
| 参与 | p-gao-chengling(未撰) — 山西布政使,主张耗羡归公并推之各省 |
| 参与 | p-nian-gengyao(未撰) — 康熙末与噶什图议将火耗合法化,为康熙帝所拒 |
| 地点 | pl-zhili-qing(未撰) |
| 起因 | e-yongbujiafu(未撰) — 丁银定额化,是丁银可以整体摊入地亩的前提 |
| 创立 | i-diding-heyi(未撰) — 地丁合一,行至清末 |
| 创立 | i-haoxian-guigong(未撰) — 耗羡归公 |
| 创立 | i-yanglianyin(未撰) — 养廉银 |
被 引 用
史 源
s1 《qing-shi-gao》 待核(食货志·田赋 / 世宗本纪) · 待实查 s2 《qing-shilu》 待核(世宗宪皇帝实录,雍正元年七月李维钧奏 / 雍正二年直隶摊丁诸条) · 待实查 s3 《qing-shilu》 待核(世宗宪皇帝实录,雍正元年十一月山西耗羡归公 / 雍正二年七月推行各省诸条) · 待实查 s4 《daqing-huidian-shili》 待核(光绪朝会典事例·户部·俸饷·养廉) · 待实查 s5 《ming-shi》 待核(食货志·赋役) · 待实查 s6 《qing-shilu》 待核(圣祖仁皇帝实录,康熙五十一年二月诏) · 待实查 s7 《qingchao-wenxian-tongkao》 待核(田赋考) · 待实查 s8 《modern-ref》 中文维基百科「火耗」「耗羡归公」「养廉银」「摊丁入地」条(2026-07 访问) s9 《modern-ref》 中文维基百科「中国俸禄制度史」条(2026-07 访问);清代文官正俸表
⚠ 本条目有 7 条史源的卷次尚未实查,一律标「待核」。
本站铁律:不得凭记忆填卷次——那正是 AI 最容易一本正经编造的东西。
未实查是老实的状态,编一个卷次才是欺骗。